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是防治水污染、保護和改善水環境、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法律。該法對地表飲用水水源地設立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,并針對各保護區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和禁止行為。以下是該法(以2017年修訂版為準)明確規定,在地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被普遍禁止的行為事項。
一、 準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
準保護區是為防止水源地污染、在二級保護區外圍劃定的區域,是保護水源的第一道外圍防線。在此區域內,法律主要限制可能對水體造成危害的建設項目和活動:
- 新建、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:例如,造紙、制革、印染、染料、煉焦、煉硫、煉砷、煉汞、煉油、電鍍、農藥等對水環境有嚴重污染風險的項目。
- 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:對現有項目進行改建,如果會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,也屬于禁止之列。
- 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:包括可能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。
二、 二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
二級保護區是在一級保護區(取水口附近最核心區域)外圍劃定的區域,其保護要求比準保護區更為嚴格。除準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,在二級保護區內還特別禁止以下行為:
- 設置排污口: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擴建任何排污口。已有的排污口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關閉。
-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:此禁令范圍比準保護區更廣,不僅禁止“污染嚴重”的項目,而是禁止所有“排放污染物”的建設項目。已建成的項目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。
- 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煤炭、礦砂、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:以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或粉塵進入水體。
- 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、養殖小區:防止畜禽糞便、廢水污染水源。
- 使用農藥,丟棄農藥、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: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。
- 建造墳墓:防止因雨水沖刷等導致污染物滲入地下水或地表徑流。
- 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:如傾倒、堆放工業廢渣、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;非更新性、非撫育性采伐林木等破壞水源涵養林的行為。
總結與核心要點
從準保護區到二級保護區,法律設定的禁止性規定呈現出 “由嚴到更嚴”的梯度式管理 特點:
- 在 準保護區,重點禁止的是 新建、擴建“污染嚴重”的項目 以及 改建“增加排污量”的項目。
- 在 二級保護區,禁令全面升級:不僅完全禁止 設置排污口 和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任何“排放污染物”的建設項目,還針對性地禁止了 危險品作業、規模化養殖、使用農藥、建造墳墓 等一系列具體的高風險活動。
因此,對于多選題而言,在回答時需要根據題目具體指明的保護區域(準保護區、二級保護區或兩者),準確對應上述禁止行為清單進行選擇。這些禁令的根本目的在于,通過層層設防,最大限度減少人類活動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風險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與健康。這也是我國 水污染治理 工作中“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”原則在源頭管控上的具體體現。